财税法〔2008〕1656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安徽省教育厅作为主管部门、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同意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享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单位的资格。
一、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取得的捐赠收入,按《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使用的,可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挪作他用,应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