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审批)管理机关
(一)对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以及其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实行备案管理,在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对于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速折旧”实行备案管理,在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三)对于税法第三十、三十三条规定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实行备案管理,在县级地税机关备案。
(四)对于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减免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税额抵免以及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文化体制改革、监狱劳教企业等实行备案管理,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在省局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备案管理机关,由市局确定。
(五)对于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机关由市局确定。
(六)对于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实行备案管理,在市局备案。
(七)对于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市局确定。
(八)对于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备案管理,在省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批)管理的时限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理截止日为次年3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审批)、年度审核的办法。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审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局在10个工作日内,市级局在20个工作日内,省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
三、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批)管理的程序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备案(审批)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需向上级机关备案(审批)的,应逐级上报上级备案(审批)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审批),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纳税人提出备案(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管理分局受理,由管理员进行初审,经研究后由分局长审签。审签完毕后,制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告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在上级机关备案的,上级机关接到下级上报的有关资料后,由税政人员进行初审,经研究后由主管局长审签。审签完毕后,制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告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
实行审批管理的,按原规定程序执行。
四、其他
各级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优惠政策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优惠政策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每年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检查、清理,一旦发现有不符合优惠政策的,应立即终止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逐级向最终备案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情况。
为了便于管理,省局统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附送资料》,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告知通知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附送资料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告知通知书
地税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备案申请收悉 , 经研究 。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微机号 单位名称
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行次 企业申请优惠事项
1
2
3
4
纳税人意见:
法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附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材料;
(二)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三)相关事项说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经营场地证明、有关产权证明和证书;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四)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优惠
(一)项目的核准文件;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四)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
(二)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三)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36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优惠
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税优惠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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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说明。
九、安置残疾人员的所得税优惠
(一)残疾证;
(二)残疾人员花名册。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五)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十、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十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所得税优惠
(一)购置专用设备的合同;
(二)购置专用设备的明细表及发票;
(三)购置专用设备的情况说明,包括所购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
(四)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资金来源证明资料;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十三、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所得税优惠
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十五、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有关部门批准的转制证明文件。
十六、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
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文件。
除了上述专项资料外,对上述优惠政策还需要报送以下共性资料:
(一)企业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包括成立时间、开业时间、实际生产经营项目、财务核算情况、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以前年度优惠情况等,申请税收优惠的具体理由和政策依据,定期优惠的企业按照规定属于第几年优惠和企业是第几年申请优惠等。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