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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08-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2007〕425号
  2007-08-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的贯彻意见。
  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审批程序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单位、个人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局)。
  (二)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三)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个人提供劳务相关证明。
  (四)残疾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 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
  5. 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6.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
  (五)主管区局根据认定条件、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审核认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予以核准。主管区局按照规定按月核减营业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主管的单位,主管区局按月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国税主管局。
  对于残疾人个人就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仍按原规定审核办理。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深地税发〔2001〕614号转发)规定的幅度执行。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为规范、统一书面核准书,便于基层操作,市局统一设计了书面核准书。(具体见附件1)
  六、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与监督,主管区局应对每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建立台账(具体格式见附件2、3),保存企业有关减免资料,并建立区局总台帐(具体见附件4)。
  七、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我市原执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执行到2007年6月30日止,从7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各区局应对已批准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的企业出具书面函件(具体格式见附件5),通知企业终止执行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如果企业符合新政策条件应向主管区局重新申请。
  八、各分局应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17号)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关于XXXXX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一)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登记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二))
  4.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区局总台帐
  5.《关于XXXXX终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的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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