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函〔2009〕3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循环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做好召开第二次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循环办〔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我局一向重视循环经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贯彻落实好该项优惠政策,我局对该优惠项目采用备案制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针对纳税人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培训,保证了符合该项优惠条件企业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及时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根据《通知》要求,现将与循环经济有关的税收法规政策报送给贵办。
附表:出台的与循环经济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