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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 1
1.1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 1
1.2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2
1.3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2
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3
1.5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4
2申报表填写要点…………………………………………………………… 4
2.1 A类…………………………………………………………… 4
2.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4
2.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 5
2.1.3主表A100000…………………………………………………………… 10
2.1.4 损益类…………………………………………………………… 11
2.1.5 纳税调整类…………………………………………………………… 12
2.1.6《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25
2.1.7 优惠类……………………………………………………………26
2.1.8境外所得类…………………………………………………………… 41
2.1.9汇总纳税类……………………………………………………………43
2.2 B类…………………………………………………………… 45
2.2.1正确填报表头项目………………………………………………………………………………………………… 45
2.2.2准确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 45
2.2.3不征税收入填报是否准确……………………………………………………………………………… 46
2.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46
2.3.1 正确选择申报表单……………………………………………………………………… 46
2.3.2 填报行次是否准确…………………………………………………………… 46
附注:…………………………………………………………………………………………………………………… 47
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1.1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变化内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1.2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
变化内容: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1.3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变化内容: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变化内容: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1.5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变化内容: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2申报表填写要点
2.1 A类
2.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2.1.1.1根据涉税事项正确选择填报表格
纳税调整附表中,部分附表只要发生有关事项,无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相关表单。包括《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2.1.1.2小型微利企业简化申报表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8号),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2.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
2.1.2.1正确填写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写。跨地区经营类型见表1:
表1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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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100
|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
210
|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220
|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230
|
总机构(省内)
|
311
|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
312
|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
填报示例:
A公司为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总机构,应当选择代码210填入“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见表2),同时需要勾选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表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
101
|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
|
2.1.2.2“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与“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有关联
当且仅当纳税人属于“311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类型的企业时,需填写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填报示例:
B企业为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的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基础信息表企业101和102栏次填报见表3。
表3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
311
|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
50%
|
2.1.2.3正确填写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
“103 资产总额”和“104 从业人数”栏次填写全年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103资产总额”金额单位为“万元”。
2.1.2.4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与其他项目的关系
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行业代码关系到需要填写的成本收入表单类型、有关涉税事项的填写。
2.1.2.5适用会计准则是否与财务报表格式匹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栏次填写“企业会计准则”(见表4)相关代码时,“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可以勾选“是”。
表4 企业会计准则代码表
代码
|
类型
|
大类
|
小类
|
110
|
企业会计准则
|
一般企业
|
120
|
银行
|
130
|
证券
|
140
|
保险
|
150
|
担保
|
200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300
|
企业会计制度
|
410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420
|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430
|
医院会计制度
|
440
|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
450
|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
460
|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
500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600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
7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
800
|
政府会计准则
|
999
|
其他
|
2.1.2.6具备相关资格是否正确勾选对应栏次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5创业投资企业”、“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栏次,纳税人如具备相关资格,无论是否享受优惠或符合相关条件,均需勾选填报。
2.1.2.7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是否已填写相关附表
当纳税人勾选“2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时,应同时勾选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2.1.2.8发生境外相关事项应同时勾选填写相关附表
勾选“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203 境外所得信息”栏次的纳税人应同时填写境外所得相关附表。
2.1.2.9发生重组业务是否正确填写相关附表
勾选重组相关栏次的纳税人应同步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对应行次。
2.1.2.10正确填写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写该部分信息;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填写本企业排名前十名的股东,其他股东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投资比例合计数为“1”。
2.1.2.11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正确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其优化版的,选择“2015版”;纳税人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2021版”;纳税人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自行设计”。
2.1.3主表A100000
2.1.3.1数值来源附表是否正确填写
除了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本表大部分数据来自于附表,纳税人应在附表中填写真实准确数据,确保各项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2.1.3.2 营业利润填报规则的特殊情形
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勾选“是”时,第10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2.1.3.3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37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
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
2.1.3.4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问题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填报第38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第33-37行金额。
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2.1.4 损益类
2.1.4.1收入、成本支出表单与企业类型是否匹配
纳税人根据国标行业分类及财务会计制度等信息选择填报相应收入、支出表单。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国标行业代码为66**、67**、68**、69**的纳税人可以勾选填报《金融企业收入明细》(A101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2.1.4.2损益类附表与纳税调整类附表存在相关性
纳税人在损益类附表中填写的数据,如属于纳税调整类附表中发生即填报的类型,通常应当同步填写相关附表,并对数据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审核。
2.1.5 纳税调整类
2.1.5.1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2.1.5.1.1业务招待费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注意审核第15行“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与《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4行“四、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是否一致,如存在A104000已填列该数据但A105000未体现该业务的情况,需核实数据归集准确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1.5.1.2 罚没支出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注意审核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况与《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营业外支出中相关项目填列金额的关系,如存在已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未进行调增的情况,需核实数据填报是否准确。
2.1.5.1.3赞助支出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如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与《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营业支出“赞助支出”金额不一致,需核实是否存在已发生赞助支出而未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的情形。
2.1.5.1.4职工薪酬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注意审核第14行“(二)职工薪酬”第一列“账载金额”数据、《职工薪酬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账载金额”、《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行职工薪酬合计金额的关系。如存在A104000表大于A105000表此项数据的情况,需核实是否存在数据填报差错。
2.1.5.1.5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除保险行业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直接填报本表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注意审核该行次第1列“账载金额”与《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之和的关系,如存在数据差异,应核实是否存在数据填报差错。
2.1.5.1.6“其他”纳税调整是否准确填报
第45行“六、其他”应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如在本行填报数据,应确认本表确实不存在专门行次对应此项调整。
2.1.5.1.7不征税收入相关数据及专项财政性资金相关数据是否符合校验规则
纳税人如填报了第8行第4列“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需确认第24行第3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金额”是否填写,否则可能存在填报异常。如本表第9行第4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减”的填写数据,而没有填报第8行第4列“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金额,需要确认第8行是否漏填。同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不大于不征税收入金额。
2.1.5.2《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1.5.2.1本表为发生相关纳税调整才需填报的表单
视同销售业务纳税调整部分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会计核算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税会处理差异无需填报
2.1.5.2.2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填写负数
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列以负数形式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列。
2.1.5.2.3房地产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纳税调整分开计算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纳税调整计算填写第22行至25行,销售完工产品纳税调整计算填写第26行至29行。
2.1.5.3《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2.1.5.3.1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在本表调整
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2.1.5.3.2跨年度收到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准确填写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需要在此填报。
2.1.5.4《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部分投资收益相关调整不填写本表。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2.1.5.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2.1.5.5.1政府补助相关数据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纳税人如填报了申报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而未填报本表,需要核实是否存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事项。
2.1.5.5.2计入本年损益的不征税收入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纳税人如填报了第6行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金额,若该项收入会计核算上确认为当期收入的,应注意审核是否正确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4列纳税调减金额。
2.1.5.6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2.1.5.6.1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基数是否准确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1.5.6.2 填报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如填写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数据,应确认是否属于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的企业。
2.1.5.6.3各项数据是否符合扣除标准
纳税人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正确填写职工薪酬支出相关数据并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1.5.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2.1.5.7.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5.7.2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金额表间是否准确
第4行“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注意审核与收入类表单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
第1行“一、本年支出”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销售费用”第3行“管理费用”之和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能存在填报错误。
2.1.5.7.3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双方扣除金额填写是否准确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填报示例:
C公司和D公司为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C公司在2022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税前扣除部分的40%应归集至D公司扣除。双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均为15%,无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金额。
2022年,C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D公司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
则C公司归集至D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0×15%×40%=180(万元),本公司扣除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度为600-450=150(万元)。C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情况填写见表5。
表5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行次
|
项目
|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
1
|
1
|
一、本年支出
|
600
|
2
|
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
0
|
3
|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1-2)
|
600
|
4
|
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
3000
|
5
|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
15%
|
6
|
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4×5)
|
450
|
7
|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3>6,本行=3-6;3≤6,本行=0)
|
150
|
8
|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0
|
9
|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
0
|
10
|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10≤3与6孰小值)
|
180
|
11
|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
|
0
|
12
|
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
330
|
13
|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
150
|
D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从C公司归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D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情况填写见表6。
表6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行次
|
项目
|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
1
|
1
|
一、本年支出
|
1200
|
2
|
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
0
|
3
|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1-2)
|
1200
|
4
|
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
6000
|
5
|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
15%
|
6
|
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4×5)
|
900
|
7
|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3>6,本行=3-6;3≤6,本行=0)
|
300
|
8
|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0
|
9
|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
0
|
10
|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10≤3与6孰小值)
|
0
|
11
|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
|
180
|
12
|
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
120
|
13
|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
300
|
C公司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公司扣除,也可以归集到B公司扣除。D公司在计算本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对于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1.5.7.4其他佣金手续费是否填入正确表单
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
2.1.5.8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2.1.5.8.1本表属于发生即填写表单
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2.1.5.8.2捐赠支出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捐赠支出”项目存在填报数据时,无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均应在本表中填写捐赠支出情况。
2.1.5.8.3全额扣除捐赠项目填写关系是否正确
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第4列“税收金额”与第1列“账载金额”相等。
2.1.5.8.4扶贫捐赠支出附列资料与往年数据校验是否正确
附列资料行“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应大于等于本表“扶贫捐赠”行次同列数据,且大于等于上年度本表本栏次数据。
2.1.5.9《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2.1.5.9.1本表为发生即填写表单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事项,无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2.1.5.9.2存在出租固定资产收入的情况下是否填写本表
当《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填写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时,即该企业应实际持有固定资产,需确认是否勾选并正确填写本表。
2.1.5.9.3资产折旧摊销费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当《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第7行“资产折旧摊销费”填写数据时,需核实是否已勾选填写本表,并确认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1.5.9.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正确填写
如纳税人在预缴纳税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本表填写相关数据。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政策,纳税人在资产投入使用的下一个月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2.1.5.1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2.1.5.10.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填写数据是否完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 1 行至 28 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 30 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2.1.5.10.2投资收益相关数据表间是否匹配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金额为负数且未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行进行纳税调整,需核实本表是否已正确勾选填写。
2.1.5.11《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2.1.5.11.1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履行相关申报备案程序
填报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列次,需确认是否已按照相应文件规定履行申报。
2.1.5.11.2 税务处理方式表间是否一致
本表选择的处理类型应当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关涉税事项”中的重组或递延纳税相关栏次匹配。
2.1.5.12《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当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时,需同时勾选填写本表。
2.1.5.13《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2.1.5.13.1 纳税人国标行业是否属于填写本表纳税人范畴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属于以下范围的纳税人:661*,662*,6631,6632,6634,6635,6636,可以选择填写该表。
2.1.5.13.2本表为发生即填报表单
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2.1.6《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2.1.6.1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填写是否正确
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不同的企业类型对应不同的亏损结转年限,所有代码必须且只能选择一项。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见表7。
表7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及结转年限明细表
代码
|
类型
|
亏损最长结转年限
|
100
|
一般企业
|
5年
|
200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
10年
|
300
|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10年
|
400
|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0年
|
500
|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
(2020年发生的亏损)8年
|
600
|
电影行业企业
|
(2020年发生的亏损)8年
|
2.1.6.2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与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是否匹配
当纳税人“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选择“200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时,需确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已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选择“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210-1_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是否已填写有效编号。
2.1.6.3列次数据参与计算符号是否准确
第9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参与计算时添加绝对值符号。第10列、第11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数据以正数表示。
2.1.7 优惠类
2.1.7.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2.1.7.1.1不属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10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3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4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5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黑龙江省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2.1.7.1.2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情况与基础信息表对应栏次是否匹配
填报享受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是否正确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207 非营利组织”,同时确认申报所属年度是否具备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格。
2.1.7.1.3加计扣除调整项目是否正确填写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我省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1.7.1.4 残疾人工资数据表间是否匹配
第30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写数据不应大于《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如出现此类情形,应核实数据填写是否准确。
2.1.7.1.5 永续债处理方式表间是否一致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填入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须同时关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是否准确填写纳税调整情况。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1.7.1.6“其他”优惠是否填入正确行次
纳税人需确认本表中列明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不包括所享受优惠,方可将优惠金额填入对应减免类型的“其他”行中。
2.1.7.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2.1.7.2.1填写范畴是否准确
本表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1.7.2.2 是否准确选择“投资性质”
第3列“投资性质”应按以下选项选择相应的类型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2.1.7.2.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将该时间填入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1.7.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2.1.7.3.1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与本表的关系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2.1.7.3.2工资薪金数据表间是否匹配
第4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与第5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之和不应大于《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交款”、“住房公积金”之和,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数据填报差错。
2.1.7.3.3加计扣除金额表间对应关系与基础信息表是否匹配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当表 “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本表第51行=表A107010第26行。当“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本表第51行=表A107010第27行。
2.1.7.3.4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是否正确填写
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8行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3+7+16+19+23行)×10%/(1-10%)。
第16行“折旧费用”金额不为0,但《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2-7行,仅有第2行“房屋、建筑物”存在数据,其他行次为0,可能存在填报错误。
2.1.7.3.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注意审核第43行“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与第44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之和是否异常,如该数据大于《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8行2列,应确认是否存在数据差错。
2.1.7.4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2.1.7.4.1不需要填报本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2.1.7.4.2表内各列次数据是否完整填写
如“项目收入”填报数据,“项目成本”金额“0”,需核实是否已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相关数据。
2.1.7.4.3收入金额表间是否匹配
注意审核第四列“项目收入”合计数是否准确,如该数据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营业收入,需核实是否存在数据差错。
2.1.7.4.4完善优惠目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含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2.1.7.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2.1.7.5.1 需要填报本表的情形
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2.1.7.5.2 与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是否匹配
如选择填写本表,需核实是否已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205创业投资企业”。
2.1.7.6《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1.7.6.1不属于黑龙江省纳税人填报的优惠项目
第3行、第21行—第25行、第28.2行、第28.3行、第33行项目不属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
2.1.7.6.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数据是否准确填写
《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 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已判断为“是”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1.7.6.3优惠政策对应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是否准确填写
填报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填写有效的证书编号。
填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6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类型”对应代码。
填报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须同时勾选“20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类型”。
2.1.7.6.4优惠政策表间校验关系是否准确
填报享受税率型优惠政策注意审核减免税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比例关系是否与政策一致。
2.1.7.6.5填报“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是否正确
注意区别表内“其他”行次对应的填报情形,如填写第28.6行“其他2”,需核实表内确未列明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2.1.7.6.6注意是否能够正确计算“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剔除免税行次和第21行。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例1】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2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
计算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400
|
所得减免
|
300×50%=150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0
|
应纳税所得额
|
400-150=250
|
应纳所得税额
|
250×25%=62.5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
应纳税额
|
62.5-(45-27)=44.5
|
【例2】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2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乙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
计算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1000
|
所得减免
|
100+1200×50%=700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200
|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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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00-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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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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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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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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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12.5%×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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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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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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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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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5-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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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2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2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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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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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部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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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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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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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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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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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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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0×5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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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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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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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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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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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300-2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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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375-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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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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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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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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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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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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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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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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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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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25
B=23.25×[(150×50%)÷(500-
375)]=13.95
A和B的孰小值=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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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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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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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23.25-13.95)=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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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例1、例2情形下,企业应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例3情形下,企业不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只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最大优惠力度。
综上,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时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可以同时享受两类优惠政策时,建议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二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申报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纳税人再手动计算。
2.1.7.7《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2.1.7.7.1 本表为具备资格即填报的表单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均需填报本表。
2.1.7.7.2 是否已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填报本表的纳税人如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条件,应通过同步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相关行次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享受优惠。
2.1.7.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2.1.7.8.1填报“所得减免”相关优惠是否已正确填报本表
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 16 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2.1.7.8.2 减免方式表间是否匹配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减免方式”。
2.1.7.8.3 是否能够正确填写减免税额
第16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十免(免税)”时,本行无需填报。
2.1.7.9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2.1.7.9.1应纳税额表间是否匹配
第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金额。
2.1.7.9.2数据归集口径是否准确
第9行-第11行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1.8境外所得类
2.1.8.1《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注意审核填报行次与基础信息表是否匹配。若《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2.1.8.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2.1.8.2.1需要填报此表的情形
对于《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需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
2.1.8.2.2注意调整项目名称填写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2.1.8.3《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弥补亏损与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是否匹配。《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
2.1.8.4《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与表A108000表间关系同基础信息表是否匹配。《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则本表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数=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且当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次大于第1行第12列时填报。
2.1.9汇总纳税类
2.1.9.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2.1.9.1.1 纳税人类型与本表是否匹配
填报本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代码应为“210”。
2.1.9.1.2应纳所得税额表间是否一致
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31行、第29行、第30行金额相等。
2.1.9.1.3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税款是否准确
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税款”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本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2.1.9.1.4能否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
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应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本行填报(第7+10+12+15+16行)×40%×减征幅度。
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本年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年度因优惠需调整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金额。本行填报第18-19行。
第21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第17-20行。
2.1.9.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2.1.9.2.1“三项因素”数据所属年度是否正确
表内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为各分支机构申报所属期上年度数据。
2.1.9.2.2分配比例合计数是否正确
表内所有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合计数应为1。
2.1.9.2.3“应纳税所得额”数据是否正确填写
本表“应纳所得税额”应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相区别。
2.2 B类
2.2.1正确填报表头项目
核定征收企业2020年度申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表头填写“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
2.2.2准确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应填入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2.3不征税收入填报是否准确
如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写数据,需确认纳税人确实存在已经计入本表“收入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2.3.1 正确选择申报表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适用表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2020年修订版本,无需填报附表。
2.3.2 填报行次是否准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填报表A200000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附注:
1.本《指引》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依据标准均为《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本《指引》中A类申报适用申报表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中发布的修订版本。B类申报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适用申报表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中发布的修订版本。
3.本《指引》内容仅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参考,具体填报规则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为准。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