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高〔2022〕7号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有关规定,取消甘肃豫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特此公告。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