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一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1.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2.银川市红十字会
3.石嘴山市红十字会
4.吴忠市红十字会
5.固原市红十字会
6.中卫市红十字会
7.平罗县红十字会
8.隆德县红十字会
9.泾源县红十字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