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筹备组、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报告和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2、申请前年度独立核算的资金(收入)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申请前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情况,并附工资手册和社保缴费单据,申请前年度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和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名单。
四、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日常监管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五、已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存在财税[2014]13号文件所规定取消免税资格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并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由认定机关公布名单。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1〕54号)同时废止。原按照黔财税[2011]54号文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1、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