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失效内容:根据2014年第2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规定:“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调整为“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纳入“其他行业”管理,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
根据我区实际,本着从轻、从宽、从简的原则,将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1 |
农、林、牧、渔业 |
3 |
2 |
采矿业 |
15 |
3 |
制造业 |
5 |
4 |
批发和零售业 |
4 |
5 |
交通运输业 |
7 |
6 |
建筑业 |
8 |
7 |
餐饮业 |
8 |
8 |
娱乐业 |
15 |
9 |
其他行业 |
10 |
二、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时,同样适用本公告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 2012年06月01日
失效时间:2014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