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9-03-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15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