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现将四川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
二、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必要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该公告授权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制定“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的具体处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再次强调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
三、施行时间《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