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8]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