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新余市国家税务、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4% |
|
制造业 |
6%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
交通运输业 |
8% |
|
建筑业 |
10% |
|
服务业 |
餐饮业、住宿业 |
12% |
美容美发、按摩、足浴 |
16% |
|
其他服务业 |
10%-30% |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酒吧、茶艺、网吧 |
20% |
其他娱乐业 |
15% |
|
房地产业 |
19% |
|
文化、体育业 |
10% |
|
不动产租赁业 |
12% |
|
有形动产租赁业 |
12% |
|
其他行业 |
10%-30% |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 (按税款所属时间)起实行, 以前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