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武汉商贸控股集团关于协调汇总清算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武商贸〔2015〕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下属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欣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