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全库

2009-02-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发〔2009〕2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按纳税人的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掌握本地总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要及时征缴入库。对总机构不按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若总机构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税款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利润数或是按上年税款预缴数按期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得少于70%(含70%)。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