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5-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发〔2008〕7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略)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合理确定本地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并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获利能力的大小,按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采取全行业统一的按照销售(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者随征率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以及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一律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应严格按照我区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二〇〇八五月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