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 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分行业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7%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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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业 |
6% |
2、零售贸易业 |
8% |
交通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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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 |
7% |
2、货运 |
9% |
建筑业 |
12%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25% |
其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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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行业 |
30% |
2、房地产业 |
25% |
3、黄金开采 |
30% |
4、其他行业 |
12% |
请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