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起,年度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进行备案。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其中,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 15%,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实际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 5%,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申报表修改和申报系统升级原因,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填写要求将另行通告。
四、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本通知第四条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本通知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青岛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否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12366-2咨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