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通知

2014-04-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91号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这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必将更有助于释放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
  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力争做到零差错、零误区、零缺口,圆满完成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绩效考核任务。
  二、进一步简化办税的方式方法
  从2014年起,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企业上一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或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微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附列资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一款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三、确保税收优惠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要按照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6项内容和省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任务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省局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办税指南公布到贵州国税行业信息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并适时利用12366短信平台向小型微利企业宣传优惠政策,指导基层和纳税人用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辅导。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服务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务人员都熟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确保小型微利企业都知道如何申报、补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纳税人例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12366热线及QQ群、办税大厅前台讲解等形式,做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解释和业务辅导工作,力争让纳税人尽快吃透政策精神,享受此项优惠。
  (三)加强跟踪。主管国税机关要通过加强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信息监控以及对2014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做好2014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时兑现政策,尽快显现政策执行效应。加强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列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应通知企业调整年度纳税申报,并按有关税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未享受的,要通过办税大厅、网上办税大厅、短信等渠道,告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补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加强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
  省局在年初已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入绩效考核目标,对贯彻部署、政策宣传、优化管理方式、和督导落实等方面提出目标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方案、时间表、任务图,并于4月29日报告省局所得税处;要认真总结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和经验于5月26日之前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宣传资料、工作记录截图等报送省局所得税处;要加强该项工作的过程管理,对每一环节的工作注意做好痕迹记录,为目标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省局将加强该项工作的督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到各市州和企业了解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各市州工作完成质效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优惠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 期末资产总额)/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负担,优化办税程序,提速办税服务效率,从2014年起,我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自行享受优惠,待纳税年度终了,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即作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进行备案。
  一、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①企业上一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②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注意事项:对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自行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 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1.具体操作: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2.注意事项: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 期末资产总额)/2。
  年度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企业在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已享受优惠的,要按照规定追缴税款。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