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发〔2009〕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高新区局、 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总结,按照总局要求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 经济区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汇算清缴汇总表报送省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