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9〕第203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实行审批管理:
一、审批程序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审批(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审批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减免税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等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申请减免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经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减免税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省辖市地税机关审批。
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6个扩权县地税机关享有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
省直属税务分局所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报省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按企业申请当年实现(或预计)的减免税额确定。
在预缴期间按年度预计减免税额确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如果年度纳税申报时,实际减免税额大于预计减免税额,且超出原审批机关权限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报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
三、备案和统计
各级地税机关将上一年度审批的减免税,填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分户备案表》(见附件),由各省辖市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省局。
实行审批的减免税的统计,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34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