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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9-04-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赣地税发〔2009〕7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分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从业人数,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任职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雇佣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从业人数的确定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
  第六条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具体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七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资格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定一次,认定有效期仅限当年。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提出申请的,年度汇算清缴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1);
  (二)年度资产负债表;
  (三)年度职工工资表;
  (四)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对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地税局认定,并在《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上盖章同意后,二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作为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和下一年度申报预缴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年度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可按20%的税率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经年度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季)度已按20%预缴申报的,应补缴已减征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年度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年度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一律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下一年度终了后,经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20%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认定前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先暂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申报预缴。如年度认定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税率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不一致的,可自认定之日后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申报预缴,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申报预缴期内抵减;如年度认定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的,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申报预缴的,应自认定之日起不再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申报预缴,少申报预缴的,应在以后申报预缴期内补缴。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详细登记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并按月(季)将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情况及时纳入减免税分类统计表(见赣地税函〔2008〕36号)。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认定企业的巡查巡管,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和从业人员情况。
  第十八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办理所得税预缴时,先暂按25%税率预缴,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企业当年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企业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虚假认定资料,骗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以及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多缴或少缴税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登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明细台帐》(附件2),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编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统计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逐级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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