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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03-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地税所字〔2000〕9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置的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减税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应以上一年应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和应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之和为抵免基数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免税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应以免税期满恢复征税年度的上一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为抵免基数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免税企业免税期间计算抵补期,免税期间购置设备后各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比购置设备上年实现的所得税增加部分视同抵补额,相应计算已抵补税额,对不超过抵补期限和抵补金额的,可从征税年度起以上一年免税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应抵补而未抵补的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直到抵补完为止。
  二、符合国家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1999年7月1日以后购置的国产技术改造设备,抵免期按全年计算;1999年?月1日以后购入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应以企业购置设备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三、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应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一式四份)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凡经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应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准予抵免企 业所得税额度。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数据,健全资料和台帐。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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