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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0-08-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津地税企所〔2010〕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第四条(三)[本条款废止]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最新规定: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前扣除问题
  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二、收入的确认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五、发票开具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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