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5〕257号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程分包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依据的请示》(淮地税函〔2005〕14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按照法理,2005年依据原内资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本来应该自行废止,但是江苏地税在经过法规清理后,认为该文件符合2008年以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认可其继续有效,并通过苏地税规【2011】8号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