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8〕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规定,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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