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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04-17起全文废止,本法规第一条第(一)和(二)项、第二条、第三条废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管理
(一)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适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附件1),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适用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附件2)、《提交资料清单》(附件3)和提交《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在中国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资产损失申报
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申报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本市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总机构不在本市且二级分支机构也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二、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下载
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有关申报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10]6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略)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略)
3.《提交资料清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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