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6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