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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9-02-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函〔2009〕4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正确处理好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关系,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入库税款(即预缴数+汇算清缴数)的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70%。
  二、对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我省的非法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预缴工作。对分配表中的分摊比例与实际不符或无分配表的,除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外,还要督促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按实际情况调整分摊比例或及时送达分配表。
  三、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等,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认定且已取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起始年度必须与相关证书颁发年度相符。
  四、各地要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的监管,加大执法追究力度。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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