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9〕13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报资料初审
(一)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1号)要求,各市、县对自身范围内企业递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料,经当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合格后,直接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同时,县(市)地税局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及时报送省辖市地税局备案。
(二)2009年度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4次集中受理,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科技部门的沟通,尽早获取申报企业地税管户名单。同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积极开展对申报企业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对同级科技部门送达的高企申报资料由税政部门统一扎口审核,要严把初审关,并将审核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重点审核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与主营产品收入相关联,申报资料所列销售收入(应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是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致,企业所属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真实,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是否真实,企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比例、研究人员比例是否真实,申报资料所属年度企业是否存在经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的偷、骗税行为等。
二、关于税款预缴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要求,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各项涉税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经协调小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当年起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三)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提请协调小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五)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关于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