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2010-02-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规〔2010〕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对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二、企业预缴申报时,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申报办法,不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