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电话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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