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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9-05-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函〔2009〕3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落实政策。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保企业、保增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将各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一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核批准,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准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二是对市、县(市)政府按规定程序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地要依法积极贯彻落实。三是认真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加强社保费困难企业动态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社保费减收、缓缴政策,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政策落实到位。
  二、优化服务,精简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业务衔接,简化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推进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各类税务检查,严格实行检查准入制、限时检查制,控制检查次数,避免对企业进行多头、多次重复检查。 
  三、规范行为,严禁乱收费。规范行政收费行为,认真执行收费标准,对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减少涉及企业的各类会议。举办涉税培训和讲座等,必须遵循无偿和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赞助费、会务费、宣传费等。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违背企业意愿要求其加入各类涉税社团组织,向其索要会费。禁止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等行为。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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