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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 服务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08-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2009〕1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精神,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结合地税职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支持皖北沿淮地区发展的责任感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是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我省实际,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皖北沿淮地区的阜阳、亳州、宿州、寿县、霍邱等地资金短缺、基础薄弱、周边经济辐射带动小,要实现与全省经济同步均衡发展,必须加大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地税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皖北沿淮地区发展的战略意义,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安徽崛起"主题,落实"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用足用活用好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税收服务,为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大力落实税收政策,扶持皖北沿淮地区经济发展
  (一)提升皖北沿淮地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支持企业成果转化。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支持产业升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鼓励皖北沿淮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8、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实行"三免三减半"。对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皖北沿淮地区资源配置
  9、倡导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倡导资源综合利用。各类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1、倡导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促进皖北沿淮地区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
  12、推进各类园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推进新农村服务业建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激发皖北沿淮地区创业活力
  15、鼓励各类人员创业。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1-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16、鼓励创办小型企业。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鼓励科教人员创业。科教人员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18、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创业。对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
  19、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鼓励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性行业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1、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鼓励新办企业和二次创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两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企业。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23、树立现代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顺应现代税收征管发展潮流,牢固树立"纳税人至上、服务纳税人就是服务发展、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征纳双方地位平等、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纳税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等六个理念,实现"六个转变":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满足征管需求和纳税需求并重转变、由环节性服务向全过程服务转变,由办税厅服务厅服务向全员化服务转变、由普遍化服务向普遍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结合转变、由便利性服务向综合全能性服务转变、由传统单一型服务向更加重视现代信息服务转变。
  24、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沿淮三市六县地税部门要继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重点规范一个窗口(办税服务厅),打造两个平台(纳税服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构建三个体系(纳税服务制度体系、纳税服务管理体系、纳税服务考评体系),履行四项职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维护),全面落实以三时服务、四办要求、五零标准、六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25、创新纳税服务内容手段。针对皖北沿淮地区企业的发展现状,继续抓好"一对一"个性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100条》和《安徽省地税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措施100条》,不断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试点推行同城通办业务;完善政务中心窗口与机关部门的衔接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救济;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行涉税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要加快推进"全集中"、"全到位"和远程网上审批,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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