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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2-11-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2002〕17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涉农税收征管,现对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包括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非农用机动三轮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免征上述税费。
  二、对乡、村农民在农村(不包括镇)自备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以及个人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均属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建筑安装企业或者施工队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应按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承包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适当调低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对年经营额在96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出打工取得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的农民,回到居住地后不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二年一十一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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