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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联 劳动保障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01-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残联〔2003〕2号
 
各市、县(区)残联、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党和国家先后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也相应出台了许多促进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配套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但是,由于列疾人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这一特困群体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残疾人就业水平大大低于社会劳动就业总体水平,因而亟待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全社会的大力扶助。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皖发[2002]1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安徽省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是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关键。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3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二、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方针和任务
  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方针是: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订、完善、落实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战略性举措,要依法全面推行与实施。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71号令,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个别暂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71号令所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
  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为目的社会福利性的企业。多年来,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企业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残疾人集中就业遇到严峻的挑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在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的同时,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以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
  大力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城镇残疾人可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互助就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资金信贷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鼓励和扶持农村残疾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做好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企业裁员、改组、改制,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兼并或破产,应按国家法定程序执行,并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各级残联要从康复扶贫贷款、社会募集资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调整一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用。
  2、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中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办发[2002]57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
  3、由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给予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凡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残联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4、对民政、残联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经民政、残联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科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农村残疾人免征或减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并免予承担一事一议筹资和义务工。
  六、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是残疾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培训纳入整体教育培训计划,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也可安排随班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专门机构应具备特殊教育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安排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各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依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职能,为残疾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服务。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和法规。
  要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省残联负责全省残联福利企业的审核认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的就业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
  要加强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帮助他们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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