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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9-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地税发〔2003〕8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全省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局中征收、管理、检查部门与稽查局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本着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的原则,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书面上报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划分各级税务局中征收、管理、检查部门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各级征收、管理、检查部门和各市、州局发票管理所向本辖区稽查局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
  (二)下级稽查局向上级稽查局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
  第三条 移送案件范围
  (一)各级征收、管理、检查部门和各市、州局发票管理所向本辖区稽查局移送案件的范围:
  1. 群众举报的涉税违法案件
  2. 偷税违法案件
  3. 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
  4. 抗税违法案件
  5.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非法出售发票的违法案件
  (二) 下级稽查局向上级稽查局移送案件的范围:
  1. 市、州局稽查局受理的涉税违法案件,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向省局稽查局移送。具体标准结合各地经济总量和税收收入情况的差异确定如下:
  (1) 长春、吉林两地受理的涉税违法案件,经初查单位涉嫌偷逃税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涉嫌偷逃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抗税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向省局稽查局移送;
  (2) 其他地区受理的涉税违法案件,单位涉嫌偷逃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涉嫌偷逃税数额在20万元以上,抗税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向省局稽查局移送。
  (3) 非法出售地税管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地税管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地税管辖的发票分数在700份以上的应向省级稽查局移送。
  (4) 县(市)稽查局移送涉税违法案件的标准,由各市(州)局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上级局审批后执行。
  2. 上级稽查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和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可以指定下级稽查局向上级稽查局移送。
  3. 由于案情复杂、查处难度大或其他原因,下级稽查局认为有必要移送上级稽查局查处并经上级稽查局同意移送的案件。
  第四条 移送案件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五条 案件移送内容、程序和时限
  (一) 各级征收、管理、检查部门和各市、州局发票管理所向本辖区稽查局移送案件按以下内容、程序和时限办理:
  1. 群众举报案件的移送
  征收、管理、检查部门和各市、州局发票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的涉税违法案件,由受理单位逐件进行登记,并填制《涉税违法案件移送审批表》和《转办单》,报主管局长(分局长)或发票所长审批,在接到举报三日内将举报原件和相关材料以及《转办单》一并移送本辖区稽查局。稽查局与移送单位应当办理移送手续。
  2.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抗税案件的移送
  (1)对符合移送范围的涉税违法案件,首先由监察人进行初查,并整理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
  (2)检查人在确认纳税人有涉嫌涉税违法行为并符合移送范围的应中止检查,在三日内将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交由法制科或负责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理。
  (3)法制科或负责法制人员应在五日内依法对案件进行审议,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填制《涉税违法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4)局长审批后,法制科或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应在三日内将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及《转办单》移送本辖区稽查局
  (5)稽查局接到移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办理受理移送手续。
  (二)下级稽查局向上级稽查局的案件移送按以下内容、程序和时限办理:
  1. 下级稽查局向上级稽查局移送案件,应由下级稽查局进行初查和确认并提交市(州)、县(市)税务局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经审议确认符合移送范围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填制《转办单》,报主管局长审批。在三日内,将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以及《转办单》移送上级稽查局。
  2.上级稽查局接到下级稽查局移送的案件,应当办理受理移送手续
  第六条 各级征收、管理、检查部门和发票管理所一律通过稽查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违法案件。稽查局对达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8日公布)范围和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案件移送的相关责任
  (一) 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是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推行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
  (二)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移送范围的案件,应移送而未移送、或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移送、或移送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等行为,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 对上述达到移送标准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移送的,经检查发现后,由稽查局重新查处,并将重新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入"稽查收入专户"。
  第八条 稽查局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调阅征收、管理和检查部门的档案资料时,上述部门必须如实提供。
  第九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省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岗位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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