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9〕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党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五项清理工作,省局活动领导小组本着精简、高效、便利,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的原则,对省局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总体情况
税务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工作涉及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和征管处等4个业务处室。有关处室按要求逐项填写了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并提出了较大力度的清理简化意见,做到对无法律、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依据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项目,尽量下放到市级或县级地税机关实施;对不能取消、下放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现行审批权限在省局的行政审批、备案类事项共有27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其中的25项作了相应调整。其中审批权限由省局下放至市、县级局的16项(下放至市局2项,下放至县级局14项);调整并下放至市、县级局备案5项;缩短审批时限4项。
截至目前,省局只保留了审批类事项5项和备案类事项1项,分别是:遭受自然灾害资源税减免审批、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企业冠名发票审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见附件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类事项清理表;附件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事项清理表)。
二、具体清理结果
(一)流转税方面。流转税方面涉及福利企业、下岗再就业等14项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税劳务审批事项。经清理,所有省局审批事项不分减免额度大小,全部下放至县级局审批。审批时限由省局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调整为县级局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省局将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二)所得税方面。所得税方面涉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农、林、牧、业所得税减免等7项企所得税减免(优惠)事项的管理权限。其中下放至市局审批类事项1项,确定为备案类事项6项。在备案类事项的管理权限上,确定在省局备案1项,交由市局或县级局备案5项;在管理的时限上,除企业财产损失项目外,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审批资料后,明确省局30个工作日内,市局20个工作日内、县级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工作;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市局30个工作日,县级局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财产损失的审批,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上述内容已分别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7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补克通知》(冀地税发〔2009〕11号)中明确。
(三)财产行为税方面。财产行为税方面涉及审批类事项3项,经过清理,3项审批类事项的批准权限、时限和报送资料分别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审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局管理;“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时限减少到45个工作日,简化了报送资料,取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人只需报送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遭受自然灾害资源税减免审批”调整审批时间减少到45个工作日。
(四)征管方面。征管方面涉及审批类事项3项,经过清理,1项审批类事项时限作了调整,其他2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权限和时限,此次未作调整。“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属行政许可事项,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少到10个工作日。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所得税方面管理事项按照冀地税发〔2005〕77号、冀地税发〔2009〕7号和冀地税发〔2009〕11号文件执行。各单位要做好本级行政审批和备案类事项的清理工作。
附件: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类事项清理表
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事项清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