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2年度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 新密市红十字会
2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红十字会
3 尉氏县红十字会
4 洛阳市老城区红十字会
5 浚县红十字会
6 焦作市解放区红十字会
7 临颍县红十字会
8 南阳市宛城区红十字会
9 夏邑县红十字会
10 柘城县红十字会
11 淮滨县红十字会
12 项城市红十字会
13 商水县红十字会
14 禹州市总工会
纳税人2022-2024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