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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11-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内部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取消4项证明事项,并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修改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2.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3.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修改为"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4.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5.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房产证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其房产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书面告知承诺

2

土地使用证

纳税确有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其土地使用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书面告知承诺

3

受灾证明资料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其受灾证明资料。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书面告知承诺

4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公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范围、金额、依据、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六)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书面告知承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内部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为将清理结果对外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即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二是公布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即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具体修改内容,删除其中的4项证明事项和金税三期系统中能够取得的2份报表,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
  三、关于《公告》的施行时间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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