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其他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7-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晋财综〔2022〕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原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的残保金划转至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二、职能划转
  各级残联部门要做好征收职能划转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同级税务部门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一是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工作,交接资料应全面准确、数据合法规范,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移交信息表见附件1、2)。二是做好信息共享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并定期向税务部门推送审核结果;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于每年1月份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人数、应征金额及实征金额等残保金征收信息;税务部门按照省级财税部门互联互通和非税收入信息共享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共享征收及入库信息。
  三、缴库规定
  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
  四、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开具税收票据。
  五、2022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管理
  2022年及以前年度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未缴的残保金,应于2023年7月1日前足额补缴。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相关清缴工作,并按各级清分比例缴入国库。为残保金征收设立的非税汇缴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并办理销户手续。在上述期间划转、整合及转企的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改革后单位负责补缴。
  省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其在现有经费渠道内调整结构解决。
  经本次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金额(适用于所有残保金征收范围,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加强宣传
  各级财政、税务及残联部门应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残保金征收意义及流程,促进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要求,积极安排残疾人充分就业,足额缴纳残保金,促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月1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