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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2021-02-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办法》已经管委202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有关文件精神,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建筑业加快发展,加大建筑企业的扶持政策,提高钦州港片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钦州港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为钦州港片区本地注册设立的建筑企业。其中,包含: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测绘、招标代理以及造价咨询等企业。
一、纳税奖励
   建筑企业在钦州港片区以外承揽的工程,并在钦州港片区纳税,按其当年对钦州港片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建筑产值增长奖励
   建筑企业年度总产值比上年度增量大于1000万(含1000万元)的,按照其企业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成立的或新迁入的建筑企业,当年年度总产值大于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年度总产值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奖励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奖励申报程序。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上一年度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需要税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由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统一转送相关部门审核。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奖励方案,报钦州港片区管委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奖励资金到相关企业。
  (二)奖励申报材料
1.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表;
2.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承诺书;
3.其他税收及产值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
  (一)申请奖励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建筑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查处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
  (三)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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