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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4-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财会函〔2021〕275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为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方法: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向审批机关报送带签章的纸质版《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此项工作2021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二)备案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资格的机构属于下年度参加备案范围。
  (三)备案审核:代理记账机构按网上备案要求提交备案所需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简化流程与加强监督并重,进一步推动所属各旗县区审批机构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督促指导各审批机构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法律威慑力,细化行政裁量的种类、幅度和使用程序,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罚款、撤销资格、联合惩戒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做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总结与分析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年度备案工作,全面总结本地区代理记账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以及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分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总结分析报告中统计数据口径应与年度备案数据口径一致,即以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
  联 系 人:财政厅会计处 宫莉蓉
  联系电话:0471-4192212
  邮 箱:18504808886@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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