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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及相关案例

2015-06-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个人也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同时,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一)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三)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瑞典、意大利、巴基斯坦、印度、爱尔兰、埃塞俄比亚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其他
  税收协定对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不同标准,缔约双方可能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一个人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确实无法判断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2008年,Y国税务局将我国某个人认定为Y国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税。Y国税务局认为,该个人拥有Y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属于其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外国人”。我方认为,该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主要在中国展开,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该个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在Y国虽拥有房产,但仅是因子女求学而购买的临时性房产,其习惯性居所也在中国;最后,该个人拥有中国国籍。因此,我方认为该个人应为中国居民,就此向Y国税务局提起相互协商。最终,Y国税务局同意我方观点,放弃对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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