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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

2014-12-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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