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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业务相关印章的公告

2018-06-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15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规范涉税业务办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办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在各级税务机构启用新的办税业务相关印章,原办税业务相关印章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业务相关印章种类
  本公告所指办税业务相关印章包括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税收业务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办税业务相关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征税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征税专用章。
  (三)退库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退库专用章。
  (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办理账户资金支付时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上使用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六)代开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
  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使用代开发票专用章。
  (七)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除上述业务专用章外,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非即时办结其他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相关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下列情形除外:
  1.涉及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涉税事项,需制作相关涉税文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税务机关行政印章;
  2.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使用税务机关行政印章,如纳税人信息查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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