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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0-04-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省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税部门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我省国税部门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关为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
  第二条 审批类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
  (一)受理
  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首次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三份。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必须为国家税务总局或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成立的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
  (5)相关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为英文的应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具有与英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译本。
  (6)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在《审批表》中第23栏依次填写已交资料,并出示上次申请时收到的文书受理回执。
  2.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后,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资料齐全无误的应于接受当日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
  (2)资料不齐全的,应将前述资料中所有项目及缺失项目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于90日内补齐,并下发《补正资料告知书》。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市局机关批准,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
  (2)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该审批的范围;
  (3)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按《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
  (4)未按照本意见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只需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首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被批准后,税务机关为其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重新提出审批申请。
  5.非居民直接向市局机关提交申请的,市局机关应比照以上要求受理申请,并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
  1.税源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如下情况:
  (1)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居民身份。
  (2)纳税人填报资料的真实性
  (3)纳税人商业目的。
  (4)来源于中国所得的实际受益人。
  2.税源管理部门应出具调查核实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所有资料报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审批决定
  1.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如下内容:
  (1)税收协定条款引用合理性
  (2)税收协定条款适用的其他条件
  2.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拟定审核意见转主管局长终审。
  3.主管局长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由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转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通知综合业务窗口对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由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转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通知综合业务窗口对纳税人下达《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4.所有资料由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归档并及时登录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台帐。表单为3份的,其中一份转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留存,一份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5.市局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判断的,应由市局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审批申请表》最后一栏注明延长理由。延长期内,市局机关判定需请示省局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四)执行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在接受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申报时,应要求其出具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资料准确无误的,准予按协定税率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不准予享受协定税率。
  第三条 备案类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
  (一)需要备案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应在相关业务发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填报或提交如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转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一份归档留存,其他报市局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一份由市局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留存备案并及时登录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台帐,一份报省局备案);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有关合同复印件一份,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可附书面说明一份。
  (二)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填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及其他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三)综合业务窗口应向备案的非居民企业下发文书受理回执。
  (四)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按照本规程规定已经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向综合业务窗口填报并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信息变更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纳税人未及时报告变更情况的,可暂停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 后续管理
  (一)市局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分情况处理:
  1.非居民纳税人主动报告信息变化的,非居民纳税人审批申请信息发生变化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发生变化的信息不影响非居民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2)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按本规程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3)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
  2.税务机关每年应复审非居民信息,发现或掌握非居民企业信息变化的,可暂停其享受协定待遇,待事实调查清楚、资料齐全、程序履行完毕后,再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决定继续享受协定待遇或停止享受协定待遇。
  (二)市局机关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将受理的审批、备案资料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三)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对各地税务机关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台账,实施跟踪反馈。市局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对协定执行情况应当建立台账,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动向,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台账信息。
  2.加强档案管理。市局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将审批完结的文书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档案采取分户立卷方式,文书内容包括反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保管期为10年。
  3.市局机关应于每年二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汇总表》,并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4.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考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本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工作。
  本规程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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