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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南州舟曲县“8?8”特大泥石流灾害中水毁普通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2010-11-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甘南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甘南州舟曲县“8?8”特大泥石流灾害中水毁普通发票处理的请示》(州国税发〔2010〕1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确认被水毁的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提出发票损毁、丢失的书面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确认只是被水浸泡毁损且未填开的空白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全部按“空白发票作废”进行正常的验旧缴销处理。
  三、对确认被水毁且无法查找、无法区分是否填开的普通发票,全部视为毁损发票,由纳税人填报“发票挂失申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用)”,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审批核销。但在对外公告时,应按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并作特别说明,即:在2010年8月8日以前纳税人合法填开使用,且受票方合法取得的发票,应为有效发票;在2010年8月8日以后填开使用,且对外出具的发票,应为无效发票。对水毁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先按照纳税人申报数征收。
  四、对确认损毁或遗失的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做特别备案记录,如有关单位要求国税机关证明纳税人在2010年8月8日以前对外开具发票的有效性时,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协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鉴于此次舟曲泥石流所造成的特殊情况,凡因受灾原因需公告声明作废的普通发票,统一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州或州以上报刊等媒体上将被水毁损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以及对应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等内容按有关要求进行公告。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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