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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08-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
  在本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不含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购货方和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交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一);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凭据等有效证明。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且已在本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交资料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二);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承运人自有车辆等运输工具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或承包、承租车辆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 出租方车辆营运资质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5.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三、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提交资料
  上述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的,应当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问题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及应税服务有超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或有疑点的,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衔接,核对身份信息、登记信息,有关资质;现场察看其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查验购销、服务合同原件,资金往来等情况以确认申请代开发票行为的真实性。
  (二)对纳税人申请单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或者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计税金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告知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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