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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9-06-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公告〔2018〕5号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已于2018年8月9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据此下发了该《公告》,明确全文废止4份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制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8年,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2018年4月27日,税务总局召开政策解读会,进一步明确了:“为加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2]71号)所规定的“对设立在偏远地区且供电不正常的加油站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以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符合现行规定,因此废止。
  (二)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明确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票限额的通知》
  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明确“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该系统代替了原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因此,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明确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票限额的通知》(藏国税发〔2002〕71号)。
  (三)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登记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取消了登记前实地查验环节,因此,《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93号)关于对税务机关实地查验每季度至少一次、纳税辅导每年至少一次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因此废止。
  (四)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税务总局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并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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